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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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婚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請求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婚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4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緣兩造雖於民國(下同)80年8月間結婚,惟於結婚一年後,被告即經常酒後鬧事,且對原告及子女暴力相向,致原告整日惶恐不安,無法入睡。81年間,原告懷第二胎,並已有4個月的身孕時,被告竟於酒後辱罵原告,並對伊拳打腳踢,直至公婆出面阻止,被告始肯罷手。事發一週後,被告再度持水果刀對原告威脅恐嚇,致使當時懷有身孕之原告不斷嘔吐,不得不由二哥二嫂陪同就醫。86年6月間某日,原告在家做手工時,被告卻一進門就辱罵原告,並揚言離婚,而當原告以「要去就走」等語回應時,被告復以「討客兄」等語辱罵原告,並推原告去撞壁,致原告手臂破皮,有堂嫂 玉蘭 在場見聞可證。89年某日,原告在客廳看電視,返家吃晚餐之被告卻以心情不佳為由,將整桌飯菜打翻。當日晚間11時許,被告酒後返家,亦不斷吼叫,甚至於第二天原告返家後,復發現原告房門、牆壁上有報紙、布料燒過而被燻黑的痕跡,致使原告自此與被告分房而睡。93年5月16日,原告在客廳看電視時,被告於酒後卻以「討客兄」「去給別人幹」等語辱罵原告,而當原告以「對啦!怎樣!」等語回應時,被告即拉原告頭髮去撞壁,並用手肘毆打伊,此有婆婆及二名子女在場目睹,並有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93年5月17日財團法人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可按。由於被告之暴力行為實難細數,且致使原告生命受到威脅,造成精神傷害,心理恐懼,故原告顯有受被告不堪同居之虐待等情,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為此提起本訴訴請離婚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參、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係夫妻,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業據原告提出之
三、本件經本院行爭點整理程序,協議簡化爭點為(一)被告是否有對原告暴力相向之行為?(二)而被告暴力相向行為,是否已予以原告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三)此身體上及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是否已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茲分述如次:
(一)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且所謂不堪同居之虐待,祗須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予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生婚姻之破綻,即屬不堪同居之虐待,不須受連續虐待多次或須受毆重傷時,始得請求離婚,有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94號判決、84年度臺上字第1307號判決足資參考。且基於人格尊嚴之維護與人身安全之確保,故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自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亦有釋字第372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經查,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有對原告暴力相向等情,業經其提出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後湖派出所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紀錄表、新竹縣警察局竹北分局後湖派出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93年5月17日財團法人天主教湖口仁慈醫院診斷證明書等件影本,及破壞毀損家中物品的照片12張為證。且觀諸前開竹北分局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及診斷證明書所載「原告甲○○頭部及左手臂受有擦傷,及住家門窗玻璃遭毀損。」等情,顯見被告確有對原告暴力相向之情。另由上情及前開照片中站在窗外之被告確持黑色雨傘正在破壞等情觀之,顯見被告上開暴力行為,確實已予以原告身體上不可忍受之痛苦,且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之處。此外,參以上開被告暴力行為之具體情事,顯見被告確已失其夫妻誠摯基礎,且已致使兩造無從繼續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故原告主張受有被告不堪同居虐待之事實,堪信為真,顯屬可採。從而,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訴請與被告離婚,即無不合,自應准許。
肆、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許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宏城中華民國9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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