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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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四二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勝發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一億四千萬元,應繳裁判費一百二十萬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一千元外,尚應補繳一百一十九萬九千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淑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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