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上附民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上附民字第176號原告 沈玉參 被告 黃煒元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簡上字第254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賴鵬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國維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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