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簡附民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自由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簡附民字第349號原告AW000-K113063(真實姓名及住居所均詳卷)被告 李哲宇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賴鵬年法官宋恩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鼎嵐中華民國113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