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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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9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琬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柒仟零叁拾玖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