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59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此觀之民事訴訟法規定即明。經查;1.原告原提出之訴狀,就所謂被告等人如何有必要就所繼承遺產為辦理分割登記為法律上釋明。2.所呈報所謂繼承人 廖陳水藤 既已死亡,原告亦應陳報其繼承人並表明欲如何處理。3.前曾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迄未補正,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正本,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7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莊月琴附件:
一、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㈡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
之。(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應受判決事項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㈢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而未記載於訴狀者,請載明訴訟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址,並提出委任狀。
四、所提書狀及書證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對造時,宜自行保留回證,俾利對造就曾否受領前項書狀繕本或影本有爭議時之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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