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聲再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再字第10號聲請人即被告 楊竣凱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4號確定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1301、12604、126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楊竣凱患有精神分裂症及妄想症,有奇美醫療財團法人奇美醫院臺南分院精神鑑定報告書、衛生福利部臺南療養院診斷證明書、身心障礙證明、重大傷病卡為證,符合依刑法第19條減輕其刑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提起再審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未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此項聲請再審程序之欠缺,非程序中所得補正,如有違背者,法院應依同法第433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81年度台抗字第17號裁定、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雖對於本院104年度訴字第414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附具上開案號確定判決之繕本,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式顯於法未合,揆諸前揭說明,自應駁回其聲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堯讚
法官高俊珊法官楊雅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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