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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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WASRONAH.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志華公司台北分公司、甲○○、志華國際有限公司、丙○○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謝金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