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姜貴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