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25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5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徵收補償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588號再審原告臺灣省高雄農田水利會代表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祖裕 律師再審被告高雄市政府代表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徵收補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本院95年度判字第1764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95年度判字第176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係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為依據,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高等行政法院即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3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茂權
法官吳慧娟法官黃清光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樹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1日
書記官王福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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