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昱良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39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整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7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