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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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4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劉俊清
被 告 張進中 即 李碧祝 之繼承人
張家齊 即李碧祝之繼承人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進
中、張家齊,均係李碧祝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張進
中、張家齊等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7,573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滕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