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2年度屏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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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3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
被告 張進中 、 張家齊 發支付命令,嗣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
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
519條第1項)。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44
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
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程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