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補字第24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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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補字第2416號
原   告 東興御花園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姚發龍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彩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7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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