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雄小字第278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謝味鈞
被 告 許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13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止,按年利率百分
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起清
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悅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胡樂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