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38號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月霞 、 李月英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主張被告王月霞坐落臺東縣○○市○○段○○○○○○○○○○○○○○○○○○○○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由被告李月英所設定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之第一順位抵押權之債權不存在,而系爭土地價額依本院執行處鑑價後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000元(見卷附本院執行處民國109年3月3日東院宜108司執天字第14781號函),未低於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5,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規定,應以該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應補正被告李月英(H201*****2;依土地謄本所載之地址:「高雄縣○○鄉○○村○○鄰○○○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書記官蘇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