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9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債權人彰化縣竹塘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焜勝 代理人 邱言志 債務人 詹映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107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訖日如下)│違約金(起訖日如下):│││(新臺幣)││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001│245,000元│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自民國106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日止。││││以內,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息│││││,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利息。││└───┴────────────┴───────────┴──────────────┘┌───────────────────────────────────────────┐│附表二:全國農業金庫利率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677│2.9447│逾期六個月以內者。│└──┴──────────┴───────────┴─────────────────┘┌───────────────────────────────────────────┐│附表三:本會利率表107年度司促字第3956號│├──┬──────────┬───────────┬─────────────────┤│編│基準利率(%)│請求利率(%)│備註││號││││├──┼──────────┼───────────┼─────────────────┤│001│2.34│2.808│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會基本放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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