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小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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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小字第50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國風

訴訟代理人 林炳村

被上訴人

即原告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訴訟代理人 楊秉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3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詹禾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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