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7號
法定代理人 陳乾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停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船舶自後壁湖遊艇港遷離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船舶位之價額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