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3年度潮補字第7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潮補字第747號

原告內政部國家公園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陳乾隆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陳錦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停泊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中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船舶自後壁湖遊艇港遷離部分,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船舶位之價額為何,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李家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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