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9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6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49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如附表第1項至第2項竊盜案件,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307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如附表第4項至第5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449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3項、第6項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6月、3月,本件受刑人合計其應執行之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年4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性質、犯罪時間之接連程度等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刑事第14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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