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竹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竹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被告乙○○
3樓甲○○上列被告等因被訴本院97年度竹簡字第726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翠玲
法官楊惠芬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國聖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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