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681號聲請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97年度存字第4678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編號:
Z000000000)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74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87年度甲類第3期登錄債券面額新台幣10萬元(編號:Z000000000)為擔保,並以本院97年度存字第467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擔保物,已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742號民事裁定、提存書、同意書、印鑑證明、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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