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審簡字第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審簡字第91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慧貞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776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3年度審訴字40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陳慧貞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各編號所示偽造之「姜 逸俊 」印文貳枚及偽造之「 姜逸 俊」署押陸枚、「姜 佩璇 」署押伍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補充下述事項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一)起訴書附表編號3、4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文件欄所載「無」均應更正為「超航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編號5偽造或登載不實之文件欄所載「無」應更正為「三德公司董事會簽到簿」。
(二)證據補充:被告陳慧貞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3年9月11日準備程序筆錄第2頁參照)。
二、查被告陳慧貞自陳其係三德公司(原名全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超航公司之董事長,負責製作如附表所示之文書等語,核與卷附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相符,堪認其為從事業務之人,故如附表所示之文書,均為其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且分別虛偽表示告訴人 姜逸俊 、 姜佩璇 願意擔任監察人或董事或出席各該次董事會之意,亦均兼具有私文書之性質。故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另被告如附表編號1-3、5所為,另觸犯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各次偽造署押、盜蓋印文之行為,均為偽造私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階段行為;另其偽造私文書及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亦為其後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於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時間內各自先後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內所示之文書,在時間及空間上均具有密切之關連性,皆係本於單一犯意接續進行,應各論以接續犯而屬單純一罪。至被告如附表編號1-3、5所示檢具前述文書,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辦理公司變更登記,其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且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行,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所為,是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各別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如附表編號4所為,亦係基於一個犯罪決意所為,同時觸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5次犯行間,犯意各別、時間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另起訴書附表雖未載明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超航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錄簽到簿」、「三德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簽到簿」等私文書,並偽簽「姜逸俊」、「姜佩璇」之署名於上開所示之文書上,及其偽造完成上開私文書後並持以行使,同時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罪名,此部分與已起訴部分,分別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三、爰審酌被告陳慧貞未經告訴人即其子女姜逸俊、姜佩璇等人同意,偽以他人名義出具文書,進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其所為損及他人及臺北市商業處對於公司登記事項管理之正確性,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告訴人姜佩璇到庭表示對被告不欲請求民事賠償,刑事部分則請法院依法處理之意,兼衡被告為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子女均已成年,及現因另案在監執行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查,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犯行,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各減其宣告刑期二分之一為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與未減刑部分定其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懲。
四、沒收部分:
(一)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5內所示之各文書,均已持交臺北市商業處行使,皆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予宣告沒收。
(二)被告偽造之「姜逸俊」、「姜佩璇」署名(所附著之文書、署押數量,詳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均應依刑法第
219條規定,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予以宣告沒收。
(三)偽造之「姜逸俊」印章,並未扣案,復據被告供明業已丟
棄,衡情應已滅失,為免執行發生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216條、第210條、第
214條、第215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21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03年11月21日附錄法條: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有期徒刑。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時間│偽造之私文書/│偽造之署押│使公務員│罪刑欄││││業務上登載不實│及數量│登載之不│││││之文書││實事項││├──┼──┼───────┼─────┼────┼───────────┤│1│95年│全福公寓大廈管│無│三德公寓│陳慧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0月│理維護股份有限││大廈管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20日│公司股東臨會議││維護股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事錄││有限公司│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監察人為│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德公寓大廈管│「姜逸俊」│姜逸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維護股份有限│之簽名1枚│股份有1│偽造之「姜逸俊」簽名壹││││公司監察人願任││萬股│枚沒收。││││同意書│││││──┼──┼───────┼─────┼────┼───────────┤│2│95年│三德公寓大廈管│無│三德公寓│陳慧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2月│理維護股份有限││大廈管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4日│公司股東臨時會││維護股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議事錄││有限公司│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監察人為│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三德公寓大廈管│「姜逸俊」│姜逸俊,│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理維護股份有限│之簽名1枚│股份有1│偽造之「姜逸俊」簽名壹││││公司監察人願任││萬股│枚沒收。││││同意書││││├──┼──┼───────┼─────┼────┼───────────┤│3│98年│超航保全股份有│無│超航保全│陳慧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0月│限公司股東臨時││股份有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20日│會議事錄││公司董事│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為姜逸俊│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姜││││超航保全股份有│「姜逸俊」│、姜佩璇│逸俊」印文壹枚及偽造之││││限公司董事會議│之印文1枚│,股份分│「姜逸俊」、「姜佩璇」││││事錄││別有30萬│簽名各貳枚均沒收。│││├───────┼─────┤股、20萬│││││超航保全股份有│「姜逸俊」│股│││││限公司董事會議│、「姜佩璇││││││事錄簽到簿│」之簽名各│││││││1枚│││││├───────┼─────┤│││││超航保全股份有│「姜逸俊」││││││限公司董事願任│之簽名1枚││││││同意書││││││├───────┼─────┤│││││超航保全股份有│「姜佩璇」││││││限公司董事願任│之簽名1枚││││││同意書││││├──┼──┼───────┼─────┼────┼───────────┤│4│98年│超航保全股份有│「姜逸俊」│無│陳慧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12月│限公司董事會議│之印文1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26日│事錄│││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姜││││超航保全股份有│「姜逸俊」││逸俊」印文壹枚及偽造之││││限公司董事會議│、「姜佩璇││「姜逸俊」、「姜佩璇」││││事錄簽到簿│」之簽名各││簽名各壹枚均沒收。│││││1枚│││├──┼──┼───────┼─────┼────┼───────────┤│5│99年│三德公寓大廈管│無│三德公寓│陳慧貞犯行使偽造私文書│││2月│理維護股份有限││大廈管理│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3日│公司股東臨時會││維護股份│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議事錄、董事會││有限公司│元折算壹日,偽造之「姜││││議事錄││董事為姜│逸俊」簽名壹枚及「姜佩│││├───────┼─────┤佩璇,股│璇」簽名貳枚均沒收。││││三德公寓大廈管│「姜佩璇」│份有1萬│││││理維護股份有限│之簽名1枚│股,監察│││││公司董事會簽到││人為姜逸│││││簿││俊,股份││││├───────┼─────┤有1萬股│││││三德公寓大廈管│「姜佩璇」││││││理維護股份有限│之簽名1枚││││││公司董事願任同│││││││意書││││││├───────┼─────┤│││││三德公寓大廈管│「姜逸俊」││││││理維護股份有限│之簽名1枚││││││公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