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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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2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22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啟宗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2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零點零陸伍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又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楊啟宗於民國102年2月13日15時許,與友人 何玉霞 逛街時,自陳血壓昇高,頭有點不舒服,嗣於翌(14)日10時許,因何玉霞發現其電話無回應,而前往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5樓之居所查看,始發現其躺在客廳床上,全無回應,經報警到場救護仍不治,並為警當場扣得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658公克);嗣因被告業於102年2月13日死亡,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
4月8日以102年度偵字第923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9234號偵查卷第23頁)。又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0658公克),此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3月1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見同署102年度聲沒字第277號偵查卷第6頁),是本件上開扣案毒品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洵堪認定。是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至前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無論依何種方式均難與之析離,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3月19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爰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又鑑驗耗用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既已滅失,自毋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綜上,本件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鄭凱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附件:上開102年度聲沒字第277號聲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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