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原簡字第1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原簡字第17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艷秋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53128、531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林艷秋竊盜,處拘役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又竊盜,處拘役1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拘役13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二、未扣案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罪數,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二、量刑審酌被告林艷秋未尊重他人財產權及經營商業辛勞,任意為本案犯行,所為不該,自應非難。次審酌被告2次竊取之財物價值、動機為充飢食用、被告113年7月起開始有多次竊盜犯行,經檢警多次偵辦仍未警惕之情,兼衡被告犯後態度、年齡、國中畢業、自陳家境勉持、婚姻家庭暨身體精神健康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定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沒收未扣案未返還之麻辣茶葉蛋2顆、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包、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條,均為被告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規定宣告沒收及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允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韋彤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被告林艷秋女4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另案在法務部○○○○○○○○○
○羈押中)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艷秋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13年8月3日凌晨4時20分許,在桃園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商店桃園復興店(下稱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 黃羽婕 所管領如附表一所示貨架上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商品食用殆盡。
(二)復於同日晚間10時15分許,在上址全家桃園復興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店員黃羽婕所管領如附表二所示貨架上商品,得手後,未結帳即將部分商品拆封食用。嗣黃羽婕察覺遭竊,報警處理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羽婕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林艷秋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固供承其未結帳即逕行食用商品之事實不諱,然辯稱:店員看到我拿這麼多東西,不用現行犯逮捕我,我覺得很奇怪等語,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告訴人黃羽婕於警詢時證述明確,且有員警職務報告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卷),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交易明細、員警職務報告各1份(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卷)等在卷可稽,是被告之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先後所為2次竊盜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附表一、二所示未扣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檢察官李允煉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朱佩璇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13年度偵字第53138號):
編號商品價值(新臺幣)是否已扣案1麻辣茶葉蛋2顆40元否附表二(113年度偵字第53128號):
編號商品價值(新臺幣)是否已扣案1萬歲牌海苔杏仁小魚隨1個35元否2海鹽厚巧克力鮮脆燕麥1個35元否3洪師父至尊三寶牛肉碗1個79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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