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抗告人笙業興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佳靜 抗告人 廖國仲 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盈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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