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4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401號原告費司德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皆亨 送達代收人 楊怡婷 被告 楊閔吉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璋
法官李承曄法官張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靜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