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7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75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支票受款人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背書轉讓該遺失支票予聲請人之證明文件。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民事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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