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7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以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4713號裁定,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1,1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查封在案。惟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向本院聲請以96年度裁全字第4713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業於96年8月28日以同一事由另向本院提起訴訟,由本院96年度訴字第1823號給付服務費等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朱家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