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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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3號原告甲○○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錦龍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21,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1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9日
書記官朱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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