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4號原告 黃郁婷 被告 黃群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8年度審金簡字第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陳彥年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