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侵上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上訴字第64號上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夙慧律師
鄭瑜亭 律師 陳宏哲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甲○○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惠光霞
法官曾永宗法官李璧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