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46號
107年度聲字第87號聲請人 林晉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蔡文欽 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舉輕以明重,法院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後,債務人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訴訟者,亦應許其提供擔保,停止執行。惟債務人所提債權不存在之訴,倘已裁判確定,即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對其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其已提起確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為由,聲請裁定停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字第6545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然聲請人上開訴訟,業經本院以107年度上易字第75號判決確定,依前開說明,自無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所為之聲請,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法官黃宏欽法官陳宛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蔡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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