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房屋租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1號原告 葉子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燕妮 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4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佩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書記官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