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6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620號債權人 黃禾舜 債務人 陳昭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一)500,000元,及自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二)25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三)250,000元,及自民國105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