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簡上字第6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花蓮簡易庭99年度花簡字第469號中華民國9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190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第371條規定,爰不待被告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逕行判決。
二、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被告提起本件上訴,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均未到庭,僅於上訴狀空言不服原審判決,並未敘明具體理由,其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71條、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淑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宏節
法官林季緯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