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2年度桃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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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桃園第一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簡嘉憲
被 告 財團法人天主教麒田教會
法定代理人 賴麒田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792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2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