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具保人甲○○因被告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經本院傳拘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及拘提報告書在卷足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勝琛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美鄉中華民國95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