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竹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518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翊軒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徐翊軒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吳伯君 」署名貳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徐翊軒於民國106年9月15日下午5時3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竹縣○○鎮○道0號高速公路北向90公里處時,因違規超速而為警攔停取締,詎徐翊軒為規避裁罰,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提供 吳柏君 之身分證統一編號供警查詢及登載,而冒用吳柏君之名義接受舉發,並在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0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造「吳伯君」之署名(下稱舉發通知單,為一式三聯,依序為通知聯、移送聯、存根聯,其中通知聯係交由被舉發人收受,無須簽名,僅就移送聯簽名並複寫至存根聯上,故偽造「吳伯君」之署名有2枚,即如附表所示),依其內容即表示吳柏君本人已收受該舉發通知單之意,而偽造該私文書並提出予掣單員警收執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裁罰交通違規案件駕駛人之真實性,並使吳柏君本人有受行政處分之虞之損害。嗣因吳柏君於106年12月間收受交通違規通知單而至監理所查詢,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徐翊軒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3-4頁、第17-17頁反面)。
㈡證人吳柏君於警詢中之陳述(見偵卷第5-6頁)。
㈢內政部警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國道警交字第Z00000
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存根聯及移送聯各
1紙(見偵卷第7頁、第14-1頁)。
三、論罪科刑
㈠按在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移送聯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內偽簽他人姓名,自不待依習慣或特約,單從形式上觀察,即足以知悉係表示由該他人名義出具領收通知聯之證明,此與事先在印妥內容之收據上偽簽他人姓名之情形,無分軒輊,當然屬刑法第210條所稱之私文書,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6631號判例要旨參照。查被告於前揭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上偽簽「吳伯君」署名,並複印至存根聯,因該文件本有表示被告冒名之吳柏君對該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理事件通知單為「收受」意思表示之法律上用意證明,當屬刑法上之私文書,被告復交予員警收執而行使之。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被告在前揭舉發通知單上偽造「吳伯君」之署名、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爰審酌被告為規避裁罰,竟冒用吳柏君之名義接受舉發,並在舉發通知單上偽造「吳伯君」之簽名,足生損害於吳柏君本人、警察機關對於道路交通管理稽查之正確性及監理機關裁罰交通違規案件駕駛人之真實性,所為實值非難;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自承教育程度為高職畢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業務員,暨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經此偵查及科刑程序,應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併予諭知緩刑3年,以啟自新。
四、至扣案如附表所示文件上被告所偽造之「吳伯君」署名2枚,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但書規定,應適用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被告偽造之上開舉發通知單移送聯及存根聯,業經被告持以行使予員警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
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19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七、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涵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
書記官陳紀語附表:
┌──┬────────┬────┬──────────┐│編號│文件│欄位│應沒收之署名│├──┼────────┼────┼──────────┤│1│內政部警政署國道│移送聯之│「吳伯君」署名2枚│││公路警察局國道警│收受通知││││交字第Z00000000│聯者簽章││││號舉發違反道路交│欄(同時││││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複寫於存││││移送聯、存根聯│根聯之收│││││受通知聯│││││絡者簽章│││││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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