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345號聲請人 于玉秀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于玉秀與養父 于世坤 間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于玉秀原為于世坤所收養,茲因聲請人養父于世坤於民國86年9月24日死亡,聲請人欲回到本家回復原住民身分,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之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于世坤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曾與于世坤成立收養關係,為于世坤之養女,而養父于世坤於86年9月24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到庭陳稱:「(問:為何辦理終止收養?)因為我要回復平地原住民的身分;(問:養父過世後,是否有繼承養父的遺產?)沒有;(問:養家是否有兄弟姊妹?)沒有其他兄弟姊妹」等語;聲請人之胞兄 林福忠 亦到庭表示同意聲請人回復本生家等情,此有本院100年1月21日非訟事件筆錄附卷可參。另聲請人之生母 林金仔 、胞姊 林玉花 均以書面表示同意聲請人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從而,本件聲請人之養父于世坤既已死亡,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其與養父于世坤之收養關係,並無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說明,自應許可。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翟天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