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再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再字第八四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丁○○
丙○○乙○○法定代理人 黃柏盛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本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九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三)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四)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之訴,未於再審原告於其訴狀內表明再審被告及再審之聲明(即應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經本院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六日送達,有送達証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張蘭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應瑞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