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七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乙○○
甲○○聲請人即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隆源 律師
吳聖欽 律師查本件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等聲請具保停止被告等之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