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交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李林玉葉 訴訟代理人 李俊儀 被告官柏堅上列當事人因99年交易字第137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方鴻愷法官李俊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