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57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賴嘉慧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薛永年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42,680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何佩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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