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11年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拍字第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美英 上列聲請人沈美英因與相對人 陳建國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沈美英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庭法官范嘉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林長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