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71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易字第719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馬怡君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297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簡字第1722號),改以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馬怡君於民國111年4月8日下午4時4分許,因不滿同事 熊茹譽 對其工作表現之評價,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臺南市○區○○路000號好野燒臘店騎樓之不特定人得共見可聞之處所,以「那個妓女叫什麼名字,綁頭髮的」等語辱罵熊茹譽,足以貶損熊茹譽之人格評價。因認被告馬怡君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告訴被告侮辱案件,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存卷可佐,依據前開規定,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文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