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9451號債權人 郭江禹 即淮山企業社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越欣盛農產企業行係為獨資或合夥?如係獨資,請更正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越欣盛農產企業行」,如係合夥,則請釋明對債務人 李保恆 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越欣盛農產企業行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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