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9年度羅簡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經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000元(50平方公
尺×1,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之,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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