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伍仟肆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蔡 仁 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 嘉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