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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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2號原告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雪貞 律師被告莊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已撤回起訴,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饒志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書記官許白梅